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观认识 新农村建设起步较好,但刚刚破题 郭 忠(中共襄樊市襄阳区委书记) 新农村建设起步较好,但只是刚刚破题,还有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推进: 1.农村经济支撑不够,新农村建设缺乏内生动力。一是农民自主投入乏力。虽然国家对农民实行了各种补贴,但生产资料和机械作业费等持续涨价,无形中增加了生产成本,农民从事种养业收入有限。另一方面是转移性收入有限。由于综合素质低,大多数劳动力仍从事着低收入的工作,技术型、技能型劳动力转移输出很少,无法获得较高收入。由于收入有限,加之农村收支预期的不确定性,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上不敢做大的投入。二是集体经济弱。农村村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已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只能靠转移支付维持运转,经济“空壳化”严重,还有不少村债务包袱沉重。 2.县域经济发展不够,以工带农、哺农能力弱。县域作为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结合部,其本身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决定和体现着“反哺”农业、“支持”农村的力度。当前,很多地方特别是传统的农业县市(区),县域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爬坡时期,本身就需要大量的投资,已有的工业项目还处于培植壮大阶段,带动促进作用有限。而县级财政基本上还是吃饭财政,对新农村建设的投资和扶持能力十分有限。目前需要全面“扩权强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县域的带动能力。尤其应调整完善现行税制,合理分配国地税税种,扩大地方尤其是县级分成比例。要考虑农业大县在经济转型中的实际困难,对农业发展中非永久性、可恢复性占地的农业开发项目以及农副产品龙头企业用地,给予相对宽松的政策。 3.城乡二元格局尚未打破,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仍然缺乏。在工商业保险铺天盖地、已完全进入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尚未真正开展,农业农民投保无门,化解和抵御各种灾害风险的能力极弱,这是农业农民收支预期不确定的根本所在。 4.农村发展缺血,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支持不够。由于农业产业先天的弱质性,在市场经济“平等”的条件下很容易失去受支持的机会。 5.基层民主建设滞后,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保证。
主体缺位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障碍 陈 文(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书记) 新农村必须符合农民的需要,符合农民需要的前提是农民自主建设,因此,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但是,在多数地方的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没有成为真正的主体。主体缺位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关键障碍,以至于出现了以下现象:1.上热下冷。就是政府热、农民冷,干部干、群众看。2.难以推广。很多“示范村”其实并没有示范作用。3.资源浪费。把新农村搞成城市的翻版,不符合农民的需要。让农民扛着锄头上楼梯,住进洋房却没有地方喂猪,等等,浪费极大。 农民主体缺位,既有政府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的原因。政府没有给农民发挥主体作用创造环境。首先,干部队伍有一种所谓的“共识”,主观断定农民素质低,不能发挥主体作用,所以习惯于包办代替。其次,干部建设新农村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上级考核,作为一种任务去完成,自然而然就忽略了农民。最后,现有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等,限制了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捆绑了农民的活力。而农民要真正发挥主体作用,资金、意识和素质都还很成问题。 当务之急,是要从一些重要机制改革着手,从根本上激发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活力。 第一,“放活”土地流转机制,把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当前的土地制度把大量不愿种地、不会种地的农民牢牢锁在土地上,阻碍了农业产业化和农民“非农化”的进程,也就阻碍了农民富裕的道路(农民当然会种地,这里讲“不会”,是指不懂得农业产业化经营)。在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博弈”之中,它又是不堪一击的,以致农民土地被大量吞噬。土地流转势在必为。 第二,“放活”农村投入机制,做农民真正需要的事。目前财政投入存在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问题,一是表现为逐级下划的过程中“缩水”,二是表现为资金分散、整合难。在财政投入问题上,首先,来源应该以中央和省为主。其次,使用的决策权应该以基层(县乡、村社、农民)为主。再次,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应该以产业发展和基础建设为主。最后,要实现财政投入资金的整合高效,就要进行大刀阔斧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在金融投入方面,政府必须要有所作为,以财政的补贴撬动金融对农村的投入。在农民自身积累方面,政府应该对农产品市场“保底不封顶”,以“保护收购”的形式保障农产品价格底线;底线以上,以市场调节为主。 第三,“放活”农村民主机制,把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
新农村建设的时间和空间维度分析 王立胜(中共山东省青州市委书记) 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推向新的阶段和更高的水平,特别需要注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间和空间维度分析问题。所谓的时间维度或时间约束问题,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意图在多长时间内达到或初步达到所设计的理想目标。时间定位方面的差异从表面上看只是体现为时间长短和速度快慢,而实质上将会使整个政策体系供给的基本思路产生本质的区别。如果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可以在短期内解决的阶段性问题,那么在户籍制度、城市建设、农村住房制度、农村耕地制度等方面就必然以此为前提作出相应的安排,带来的必然是积极的、快速的、甚至是激进的城市化过程,这种快速城市化实质上是政策体系的制定和供给不考虑和照顾农村地区的独特性,而倾向于以城市生产生活内容为标准,会以城市生活的、工业化的甚至后工业化的观念框架和概念系统去定义和解释农村社会的现象。这样会带来诸多方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间约束,其实就是在强调城乡统筹的同时,要更加注意农村地区的承受力,考虑政策实践的摩擦成本,重视一种外生性的政策力量“嵌入”乡村社会时会遭遇到的种种变数,要求形成一种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模式。 空间维度问题可以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其一,中国农村发展呈现出极为明显的非均衡特征,统一的中央政策如何在差异十分明显的不同区域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制定方面,如果要求过于具体,甚至将其指标化,则会导致要么以表面文章虚应敷衍,要么会竭泽而渔带来巨大浪费和损失,政策实践的结果与中央的预期往往背道而驰。其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空间上应当定位于具体的“村庄”还是县域视野中的“农村”。如果强调以村庄为单位进行建设,则必然在资金和资源的分配上平均用力,强调面面俱到,不能实现很好的统筹,浪费将会十分严重。如果能够超越相对封闭和静止的“村庄”视野,在县域范围内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源统筹,着眼于村庄建设却又不局限于村庄建设,总体思路从具体的“建造”新村庄转化为县域范围内的城乡统筹的总体产业规划和发展,以及劳动力转移和农业规模发展,更加适应越来越市场化和开放化的时代背景,则会成本更低、效益更高、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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