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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书记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7-19 责任编辑:郭和平
土地制度应做适当调整
实行“撂荒交钱,流转补偿”
杜和平(中共重庆忠县县委书记)
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本质上是中国千百年沿袭下来的小农经济,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大力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把土地、农民这两个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潜力挖掘出来,充分释放其活力。调查证实,绝大多数农民工都不愿放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政府要制定政策,给予适当补偿,引导长期外出务工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推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方便农民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培育土地流转市场。采取农户转包、大户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公司租赁、单位个人认购等模式,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民收入多元化。要通过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实行土地“撂荒交钱、流转补偿”,推动农村承包土地流转。
有政策保障的合理流转才是真正出路
杨春光(中共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县委书记)
在内地,特别是在广大西部,一批又一批的青壮年农民涌向沿海发达地区,涌向大中城市,造成农村劳动力的严重缺乏,引起了严重的“农工荒”问题。把所有的青壮年农民都死死地捆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既不可能,也大可不必。关键是正确引导合理分流,城市农村各有所得,避免出现彻底抛弃农村、盲目奔向城市,造成城里不如意、农村又丢弃的恶果。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及时研究和出台土地合理流转的政策措施,促使耕地向种植大户集中,不断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城乡差距在西部呈越拉越大的趋势,农民对土地仅有的生产经营权实际上也越来越弱化。自己种田越来越不划算,租给他人种,从租到半租半送到全送都越来越调动不起他人承租的积极性。在当前的土地政策下,土地还没有完全成为农民自有的生产资料,土地流转又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撑,无论是土地的合理流转,还是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都受到严重制约。耕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能否真正实现土地的潜在价值,有政策保障的合理流转才是真正出路,但只有国家层面才有出台政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要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
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性质
张新文(中共山东济阳县委书记)
推进土地合法有序流转的关键是在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性质,即土地变资产,经营权股权化,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作为资产或资本,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在各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探索中,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是符合新时期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方向和要求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既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又是经营体制的创新。
破除土地流转的两大障碍
兰开驰(中共四川德阳市旌阳区委书记)
目前土地流转存在两大障碍:首先是观念障碍。农民对土地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惜地”心理十分严重,不愿、也不敢轻易离开和放弃自己的土地。其次是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制度限制了农业经济的规模化经营。缺位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未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土地流转缺乏交易平台。流转管理政策不具体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规范性。二元分割的城乡户籍制度禁锢了农民的生活空间,农民要真正在城镇扎下根来,殊为不易,因此不敢轻易离开农村、离开土地。
破除制约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障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大胆探索:
1.明晰土地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农民对承包经营土地的所有权属,给农民充分的土地管理权和处置权,准许他们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转让、出售、投资、入股。
2.放活土地相关政策。1)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第一,要明确农户与成片土地流转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权利义务。如在规划区内,涉及个别承包户不愿流转土地的,经村民表决同意,可以将其土地进行置换、互换或调整;对承包耕地的单位或农户,两年以上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地。第二,要建立完善农业企业准入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业主、项目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发包方合法权益和各种项目的成功。第三,要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等工作,真正做到土地流转规范化、制度化、契约化。
  2)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第一,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农民采取出租、入股、质押、抵押、置换等各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第二,以租赁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可按不高于总面积的5%—8%的比例,报建必备的生产管理用房,并可减免相关费用;第三,针对投入产出周期长的农业项目,允许出让方与业主形成特别约定,可以不受202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的限制,对于已经签订在此时限内的合同期限,明确到期后可自动顺延;第四,准许农民在不对土地造成破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进行经营。
  3)鼓励“土地换保障”、“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换保障,探索以实物形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其地理位置、土壤肥力、产出水平、流转期限等折算的货币的形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宅基地换住房的主要做法,可实行“宅基地换住房、换服务性用房”和“宅基地换货币”两条腿走路,即宅基地置换可限制在本级县(市)城市和计划重点发展的小集镇内,同时,鼓励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置换剩余指标集中开发服务性用房,此外的以货币形态折算兑现。
3.破除二元社会结构。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尽快建立适合进城务工农民和农村留守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
4.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针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数量少的客观实际,建议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对土地流转不应谈虎色变
陈 文(中共四川泸州市江阳区委书记)
对于土地流转问题,有人担心会加剧土地集中、农民失地、贫富分化等问题。其实,我们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讳莫如深,动辄以拉美国家土地私有化的失败来捆绑自己的手脚,而应更多从日本、韩国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范例中寻求经验和动力。谁说土地集中就一定会出现大量城市贫民呢?不要忘记,国企改革产生了那么多的下岗失业人员,流失了那么多的国有资产,正是因为工人对企业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工业化、城市化是必然趋势,大量征地势在难免,农民失地也势在难免,关键在于农民有没有主张自己土地利益的谈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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