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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美国的农民合作社
(一)美国农民合作社产生的历史背景、类型与发展阶段
合作社的组织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但是,这种合作形式直到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被誉为“合作社大宪章”的《帕尔·沃尔斯太德法》之后,才开始在美国迅速广泛地流行开来。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开始了西部扩张的活动。美国西部大开发促进了农业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领土的不断扩张导致大量移民涌入美国。但是,美国政府颁布的土地法对于这些移民很苛刻。一方面,政府大块出售土地的政策使农民购买不起,另一方面,私人商业企业对农民进行剥削。为了抵抗盘剥、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农民开始从事合作加工农产品、合作运输和合作销售等活动。美国农民合作社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922年,《帕尔·沃尔斯太德法》对于美国农业合作社性质进行了规定:合作社的社员必须是生产者;合作社的经营目的在于满足社员的某种需要;社员只能有一票的表决权, 按股分红时,最大的股东分红比重不得超过合作社股票面值8%;合作社每年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
美国农民合作社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农业合作社银行。这是农民为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资金不够的问题而建立起来的资金自助信贷体系。根据1916年的联邦农户贷款法案,国会批准成立农户信贷体系,当时成为该体系第一批成员的是12家联邦土地银行。后来,为了提供短期和中期信贷,于1923年创立了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紧接着又在1933年创立了生产信贷协会,农业合作社银行
二是农村电力合作社与农村电话合作社。很显然,这是农民为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组建的农村公共服务组织。这两种合作社分别建立于1936年和1949年
三是农民营销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农民通过合作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销售活动。
美国第一个农民营销合作社成立于1794年。当时我国还处于封建时代,而美国已经开始进入到了有组织地进行土地自耕、发展家庭农场的农业初级现代化建设阶段。
美国农民营销合作社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794年到1870年。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初步创立农民营销合作社。1794年,弗吉尼亚州和卡来样罗纳州的一些农场主们联合起来把牲畜赶往东部沿海地区的屠宰中心销售,以提高销售价格。1810年,肯塔基州歌山地区的农民开始搞奶制品的联合加工。1836年,俄亥俄州出现了优良种牛销售合作社。 1840年,纽约出现了销售羊毛的合作仓库。1851年,纽约出现了美国第一个奶酪合作加工厂。1857年,威斯康星的农民在迈地森建立了美国第一个合作粮库。1860年,美国第一个水果销售协会和生猪拍卖协会分别在新泽西州和伊利诺依斯州成立。在这一阶段,奶制品营销合作社建立的比较多,到1867年已经超过了400个。我不
第二阶段是1871年到1890年。在这一阶段,农民营销合作社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个叫“农民利益保护人”的组织发起的农民合作加工与销售活动。到1890年,全美有1000多个合作社。其中奶制品加工合作社占75%,谷物合作社占10%,蔬菜和水果销售合作社占10%。[1]
第三阶段是1891年到1933年。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规范农民营销合作社并且走向区域联合的发展道路。一个经营农民谷仓公司曾经规定,如果成员将粮食出售给竞争对手的话,会受到罚款的制裁。地区性的农民协会也出现了。16个州农民协会陆续建立,主要活动是从事棉花、谷物、蔬菜、水果、牛奶等销售。
第四阶段是1934年到1984年。在这一阶段,农民营销合作社日益走向集中,表现为合作社和社员数量双双减少。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农业人口减少、农场规模扩大和合作社业务扩大。
第五阶段是1985年到现在。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农民营销合作社日趋股份合作化。但是仍然保持了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坚决反对少数人控制股份。这种合作社被农业合作经济学界称为“新一代农民合作社”(New Generation’s Cooperative)。
(二)美国农民合作社的运行机制
美国农业合作社是劳动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的合作型经济组织。农场主拥有的社员的认股证明不能够任意转让,社员退社时,不能立即将股金抽回,必须到年终结账并将社有资产的负债清偿完毕之后才能退还。美国绝大多数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
美国农业合作社采用“惠顾返还额”的形式分配利润。只要是合作社的“惠顾人”,合作社在支付了股息、提存了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就根据惠顾人与合作社交易额或曰惠顾量,按比例进行分配惠顾盈余。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作用
经过近100年的发展,美国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经营服务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见表1和表2。1996年,美国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中有31%是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的。其中,乳制品占78%,谷物占41%,棉花占35%,水果占20%。
表1 美国农业合作社几种农产品营销的市场份额(1951—1993) 单位:%
资料来源:Michael·Cook(著),刘宇(译),“美国农业合作社的未来:新制度方法” 《农村经济》1996年第9期。
表2 美国农业合作社在几种农业投入物上所占市场份额(1951—1993) 单位:%
资料来源:同上。
目前,经合作社供应的生产资料占农场主购买总量的27%。其中,石油、农药、饲料、种子分别占44%、29%、16%、15%。[2]
二、德国农业合作社
(一)建立农业合作社的社会经济背景
从19世纪初期开始的德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被称为“普鲁士道路”。50年之后,各个省出现了不同的发展情况。农民分化为三个阶层。一是“赎免农户”,也就是解除了封建义务的农户,他们的土地很少被割让,但是必须付出现金或者利息,到1848年这种农户已经达到了28万多户。二是“调整农户”,也就是土地多数被割让,到1848年这种农户已经达到了7万多户。三是“无产者”,也就是没有权利和能力赎买封建义务的小农、佃农。为了消除自然界和社会经济事务中的不公平现象,农民组织了合作社。
(二)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德国合作社是传统的自下而上的三级组织机构,分别为国家级、地区级和基层。德国赖夫艾森合作社联合会属于国家一级,包括德国赖夫艾森联合会、合作社银行联合会、德意志合作银行、工业合作社联合会和32个全国中心级专业研究所。地区一级包括11个地区审计联合会、38个赖夫艾森中心合作社、3个合作社中心银行、6个专业审计联合会、12个小型工业中心合作社和25个地区专业研究所。基层一级包括3950个赖夫艾森商品及服务合作社、2589个人民银行及赖夫艾森银行和768个小型工业、商品及服务合作社。
德国农业合作社体系极重视对合作社的审计工作,并通过立法使其制度化。德国的《合作社法》颁布于1889年,在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对该法共进行过四次较重大的修改,但该法的基本框架结构并未变动。 两德合并过程中,对原东德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采取了渐进的及多样化的改造方式。在原东德的国民经济中,农业经济相比之下仍属于较有成效的部门。长期以来,农民一直以农户为基本经营单位,除了东德成立后将大地主的土地及战犯的土地收归国有外,其他的土地仍属于私人所有。1960年推行农业集体化,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但土地的权属并没有改变,只不过农民将自己的土地交由合作社集体统一使用,所以在两德合并后原东德的农村中很大程度上并不存在将土地分给私人的问题,只不过是农民将交付给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收了回来。在柏林一汉诺威地区合作审计联合会,其下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5年间从320个变为300个,仅减少20个,每个生产合作社平均规模为1700公顷。
(三)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作用
德国农业合作社之所以有强大的吸引力,原因在于,大型的生产单位可更经济有效地使用现存的农机、大型设施等不可分割的生产要素可以获取合理的收益;完善与强大的德国合作银行体系为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经济保障。健全的合作银行体系有力地支持了农业的发展,合作银行集团占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与农业有关产业贷款额的43%。从1970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社的各种业务中心、基层合作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1998年,德国共有信贷合作社566个,占农村合作社的13.4%。1997年,牛奶合作社、水果和蔬菜合作社、葡萄合作社、牲畜和肉类合作社分别达到了502个、146个、282个、135个。 合作社在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合作社的牛奶供给占全国的83%以上,谷物销售占44%,肥料购买占60%,种子购买占40%,饲料购买占35%。
德国合作社之所以出现了很好的发展势头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国各级各类合作社都极重视对合作社领导人、经管人员及社员的教育与培训。合作社的培训除了专业知识外,还讲授有关《合作社法》的知识,学员的派遣完全由基层合作社决定,它们并负担所有的培训费用。
三、荷兰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
(一)荷兰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的起源
在荷兰,单个花农经济力量较弱,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为改变这种不平衡的市场关系,农民和园艺工人建立了能够与花卉采购商和农资供应商抗衡的合作社。目前,花农生产的95%的花卉是通过荷兰花卉拍卖协会销售的。[3]
荷兰第一个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是1877年在奥登堡建立的农业采购合作社。接下来的几年里,农业销售和加工领域的合作社纷纷建立。例如,1886年在瓦格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牛奶合作社。1887年在荷兰北部地区建立了第一个蔬菜拍卖行。1896年成立了第一个农业信用银行。1900年,建立了第一个合作社甜菜加工厂、马铃薯淀粉加工厂和合作社草莓加工厂。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已经形成了网络遍布全国。
(二)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行特征
荷兰人将农业合作社定义为一种农民永久合作并将他们自己的部分经济活动(一般是市场活动)结合为一体,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经济合作组织,以使得农民的经济活动取得尽可能高的效益,同时仍然保留农民在其他农业行业运行中的自给的性质。荷兰农业合作社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都制定了自己的合作社的行为准则和责权利关系。合作社的章程包括:合作社名称、目的,合作社成员的来源,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责,合作社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职责等;合作社的经营事务,如交售商品的权利与义务、财务审计、利润分成等。在业务上,农业合作计和社员都有收购和出售全部产品的责任和义务。合作社企业在扣除各种合理开支后,将利润的余额按社员聘任产品成交额的比例进行返还。
根据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行特征,可以将它的主要原则概括为5点。[4]
1.合作社是一种个体私有企业间的合作,独立自主性很强,每个农民决定自己农场的生产和生产过程,这就意味着农业合作社是每个独立家庭农场间的合作,换句话说农业合作社并不剥夺家庭农场的财产。
2.严格按照合作社成员间达成的协议进行活动,以完全自愿为基础,按成员间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政府的干预。合作社的支出和收益列在各成员的联合账户上,通过一项内部的分配方法,由各成员分享,而分享的标准取决于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的直接性或完整性。这意味着内部的分配取决于每个合作社内部成员所进行经济活动的数量和质量。只有这种分配方式才会被每个成员所接受。在合作社内部,不同的产品按照产品的质量定价,这是从农户加入合作社起所遵循的一项基本规定。
3.合作社内部的权利和义务由成员共同承担,这包括财政,风险承担和投票选举权等。
4.从经济上来说,农业合作社依赖每个成员的生产过程,这种生产过程决定了合作社的主要目标和功能。因此,在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中,统一每户农民的生产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5.合作社成员必须通过合作社来销售自己的全部产品,不允许将部分产品直接售给零售商;一个农户可以同时是几个农业合作社的成员。
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作采用的是一种横向和纵向结合或者分化的方法。合作社成员结合在一起共同销售他们的农产品,这是一种横向的结合,也是一种生产者的社会形式。后来,合作社发展到从事开发市场的功能,如加工、批发和出口等等。这样,合作社收集自己的产品(横向结合),然后按照合作社成员的实际生产过程进行加工、批发和出口等商业活动(纵向结合)。
(三)荷兰能够形成全国性的合作社网络的原因
l农民和园艺工人有摆脱受剥削地位的需要。在早期的荷兰,农民和园艺工人的经济力量非常弱,所以,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非常低,为了获得廉价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为了使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卖个好价钱,弱者的农民和园艺工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社与市场上的大商人、大公司相抗衡的农业合作社。
l外部力量促成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光有农民建立合作社的需要还不够。合作社建立必须有比较好的外部因素的促进。荷兰农业合作社通常是由农民协会、村工作人员、绅士、农业和园艺指导员以及教师发起的。荷兰的农民协会和农业合作社有一定的区别。前者是代表所有农民和园艺工人的利益,而农业合作社只是代表加入到合作社的农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农民协会代表的面比较大。
l政府积极支持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从1976年7月26日起,合作社就成为了荷兰民法典的一部分。法律把合作社当作一种法人。有了政府在法律上的认可合作社很快得以发展壮大。
(四)荷兰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的作用
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在荷兰农业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没有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就没有荷兰今天的农业。以下数据可以说明问题:在荷兰农民收入中,至少有60%是通过合作社获得的。在供应行业中,合作社在化肥、精饲料市场的占有比例为52%。在销售和加工领域,牛奶占52%,蔬菜占70%,甜菜占63%,马铃薯占100%。大约有90%的银行贷款来自信贷合作社。不仅如此,合作社还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目前,农业合作社就为8.5万人提供了就业岗位。[5]
四、瑞典农民合作社
(一)农民合作社的起源
1850年,瑞典中部乌普萨拉县的县长罗伯特.冯.克莱德曼,在欧桑兹布鲁建立了瑞典的第一个农民合作购买组织。由于当时还没有合作社法,因此新建立的合作组织只能纳入股份公司法规的适用范围,名称叫拉古达和哈古达商品供应公司。19世纪后半叶,人们通过到德国和丹麦学习访问,陆续建立了很多农民购买合作组织和各种生产协会。这些合作社,通常都是按照内部成员的要求和订单,在多个供应商之间开展竞争的方式进行采购,再按一定的比例加价卖给农民。19世纪80年代前后,瑞典相继出现了种子协会、甜菜生产者协会、家禽繁殖协会和牛奶记录协会。这些组织的出现,为合作贸易协会和贸易联合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880年,出现了第一个奶业合作社,1899年出现了第一个屠宰合作社。早期的这些合作社,大部分是由某些大农场主发起,动员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因此大农场主在当时的农民合作社运动中起着骨干作用。1895年,瑞典政府通过“合作社协会法”,为合作社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的十年中,陆续成立了11个全国性合作组织和380个地方性合作组织。其中,瑞典的第一个合作社中央组织——农民供销合作社于1905年成立,瑞典农业协会总会于1917年成立,全国农民同盟于1929年成立。20世纪2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萧条,促使瑞典的各类合作社进一步走向联合。30年代在政府支持下,一些专业合作社纷纷成立中央组织,其中包括瑞典奶业协会,瑞典农民肉类销售协会,瑞典林业所有者组织和瑞典合作银行等。瑞典农业协会总会在1939经过重组,改名为瑞典农民协会联合会。1996年,瑞典农民合作社包括16个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拥有80个成员合作社、100个附属公司、38万个社员。
(二)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原则
全国性农民组织有奶业合作社、畜牧合作社、肉类加工和销售合作社、禽蛋业合作社、谷物生产者合作社、油料生产合作社、土豆升级者合作社、酿造业合作社、甜菜生产者合作社、餐饮业合作社、园艺合作社、蔬菜生产者合作社、林业合作社、毛皮生产者合作社、金融合作社等。
瑞典的农民合作社坚持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在1979年瑞典农民合作社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8项原则中规定:任何愿意支持合作社,从合作社受益,并承担有关责任的农民都可以加入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机构和所有成员都坚持民主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独立于政治组织;如果农民对合作社投资,社员股份的利息报酬要受到限制,合作社将以较高的价格收购农产品、较低的价格供应商品的方式,将赢利返还给农民;合作社的结算价格与成本相联系,成本相同价格也相同,合作社的经营余额属于社员,并根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进行分配;合作社及其活动经费的提供方式不受外界的影响;合作社的各种行动公开、透明;农民合作社要与其他合作社保持联系,并相互合作。
瑞典早在1895年就制定了专门的合作社法,现行的合作社法于1988年生效。瑞典合作社还要遵守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竞争法。1993年修订的《竞争法》要求,合作社必须遵守以下几项原则:对所有的农民保持成员资格开放,并在任何进修都允许任何一个社员在提前1-6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离开合作社;合作社不能强迫社员必须把产品卖给合作社或从合作社购买;合作社必须接收社员提供的所有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的产品。
(三)农民合作社的类型及其作用
瑞典农民合作社主要有三种类型。
1.肉类销售协会
该协会由5个地方会组成,1996年,协会拥有14个屠宰厂、12个加工企业。5个地方分会共有6000名雇员,6.7万名会员,其猪肉产量占全瑞典的82%。协会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开发初级产品,提供培训和市场信息,经营集团公司。协会的集团公司从事牲畜屠宰和肉类分割、加工和贸易。协会的肉类销售是按质定级,按级定价,价格水平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每周调整一次。
2.瑞典奶业协会
这种协会是由成员社持股形成的股份公司,它是瑞典奶业合作社的主要代表。其特征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公司持股额,均按成员社的产奶数量的多少来分配,较大的成员社在董事会中占有较多的席位。该协会有8个成员社。1996年该协会共有50个加工厂。7600多名雇员,20000多社员,1.6万个奶牛场,产奶量占全国牛奶产量的99.7%。[6]
3.瑞典农民供销协会
农民供销协会是瑞典谷物合作社的主要代表。合作社业务分为非盈利性业务和纯商业盈利性业务。非盈利性业务只是针对农民社员开展的。而对于没有加入合作社的人或者企业主要是以赚取更多的钱为目标。瑞典农民供销协会拥有11个分会和13个附属企业,共6000多名雇员,8万名会员。附属企业主要经营谷物进出口、饲料加工、面粉厂和面包坊等。其中,瑞典总部地区的一个分也是11个分会中最大的一个分会,叫做欧代尔。
对于社员,欧代尔为他们提供粮食的收购、加工、出口,饲料、种子、化肥、农药的供应等服务。协会规定,会员股金分红不超股额的7%和返还额的一半。1996年,合作社粮食、种子、农药经营的市场占有率分别是65%-95%、95%、65%。
对于非社员主要开展盈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零售,其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并给予较高的投资报酬。欧代尔的大部分利润来自非农经营部分,利润的25%按照社员交易额返还,约占经营额的3.4%,1995年达到8%,一般相当于收购价的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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