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6章48条。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程序。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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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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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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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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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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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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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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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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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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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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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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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最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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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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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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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转移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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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战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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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乡管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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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镇刘棠村巧打“组合拳”建设新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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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历史方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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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发展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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