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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道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006)
「内容提要」江西、福建是1930年代中国南方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从当时各种调查材料提供的数据综合看,这一地区地主、富农占地约30%,贫雇农占地约20%.就更大规模的东南地区而言,该数据也有相当的代表性。上述数据显示东南地区土地占有不如许多历史著作描绘的那样畸形。从东南农村农民生存状况看,普遍的贫困意味着农村确已酝酿着爆发革命的条件,但在什么情况下发生革命,在什么地方形成革命中心,并不一定必然和当地的土地占有状况相联系,也不能单纯用贫困加以解说。苏维埃革命形成的关键在于中共对农村的历史性介入,是特殊社会政治态势下各种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土地占有/东南/苏区/土地革命/江西/福建
1930年代,江西、福建等地区爆发了大规模的土地革命运动,并形成中国最有影响的苏维埃区域——中央苏区。关于当时中国东南地区尤其是江西、福建的土地占有状况,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几十年来,有关这一问题已有不少研究成果问世。但由于对资料挖掘、利用、分析的限制,具体、细致的说明尚嫌不足,一些著述对土地占有状况及土地革命成因的描述陈陈相因,缺乏实证性的史实支撑。国外相关论著则由于史料的缺乏及建构体系的冲动导致太过浓烈的假想特征。(注:1949年前全国土地占有状况,中国有关专著几乎众口一词:“人数极少的地主阶级占有农村的极大多数土地,而人数众多的农民则无地或少地。”(何友良:《中国苏维埃区域社会变动史》,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1—2页)具体的占有数字,习惯的说法是地主、富农占地80%以上,这一估计在近期的研究论著中仍被坚持(周晓虹:《传统与变迁——江浙农民的社会心理及其近代以来的嬗变》,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也有研究专著对此有所修正,认为:“地主富农所占有的土地合并计算,大概占有了全国耕地的60%—70%……而且,在土地肥沃的东南地区,土地所有权更趋集中。”(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20页)早在1970年代前后,国外已有学者提出,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应在50%左右。(Wong John ,Land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ew York:Prager,1973.Lippit Victor,Land Reform and Economic Evelopment in China,New York:International Arts and SciencesPress ,1974)1980年代末以来,国内学者也开始对此作出较为客观和深入的研究,章有义提出地主、富农占地的实际比例应在50%—60%(《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认为1949年前地主、富农占地应在50%左右(《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则将这一比例定位于28%—50%(《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则将这一比例定位于28%—50%(《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此后,不少著作对华北地区土地分散状况有所涉及。张佩国认为,江南地区“土地占有的集中化是不存在的”(《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海'>上海: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34页)。总体上看,这一问题的研究呈不断深入的趋势。但这些研究中,从全国范围着眼多,论证也相对细致,而具体的区域研究则尚欠充分,对各地区土地占有状况的具体了解还远远不够。同时要澄清这一长期影响中国农村土地关系判断的重大问题,对众多互为对立的材料的全面引证、分析、清理也有进一步深入的必要。
关于土地革命成因,当人们习惯地将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加以夸大的时候,实际上就预设了这样一个前提,即土地革命的可能和土地集中程度是成正比的。国外一些学者如杜赞奇(Prasenjit Duara )等某种程度注意到了这一判断与历史事实间的距离,其“内卷化”理论尝试从农村权力结构变化上解释农民革命的起因,这种尝试的意义和其受到的关注成正比。但面对丰富的历史现象,经过提炼的结构性说明常常不免于以牺牲“微小但却真正重要的细节”为代价。(黄冬娅:《解放前苏维埃区域的社会控制——以农会为个案的分析》,香港《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2年第12号))本文悬探索土地占有与土地革命关系为鹄的,以土地革命中心区东南地区作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江西、福建、江苏、浙江、安徽、海'>上海等数省市,(注:由于湖南、湖北在土地革命中也具重要地位,在地理、人文、社会方面与江西、安徽等有相当的关联,因此,也适当使用这些地区的相关资料。)希望通过对相关史料的鉴别分析、研究,在已有成果基础上,努力呈现与历史资料提供的事实更相契合的解释。
一
关于江西、福建这两个土地革命基本区域的土地占有情况,有来自多方面的不同材料。理论上说,当时所做调查应是最准确的,中共方面材料以毛泽东所做一系列调查最具参考意义。从数据最为详细的寻乌调查看,寻乌全县农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农占4%,中农占18.255%,贫农占70%,手工工人占3%,游民占1%,雇农占0.3%.土地占有情况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农民占30%.(注:毛泽东:《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5页。关于农村分层,存在阶级分析和阶层划分两套分析系统,本文在概念运用上以前者为基础,同时由于史料使用上的需要,也适当使用后者一些概念。)中共赣东北党对江西乐平的调查显示,该地土豪、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地比例分别是2%、40%、30%、5%、5%.(注:《鄱阳党团工作报告》,1927年11月,《闽浙皖赣革命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第58页。)中共有关报告提供的江西万安农民成分是:自耕农约30%,半自耕农约45%,佃农约13%,雇农约7%.(注:张世熙:《万安工农斗争及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大暴动经过情形》,1928年7月1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7—1928年)》,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6年编印,第267页。)
当时,一些有关机构也对土地占有情况做过调查。据1933年福建上杭的调查,该县43293户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农(实际即富农和富裕中农)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种农户占88.4%,占地64.1%;佃农占2.7%.(注:《上杭县概况初步调查》,《统计月刊》第3卷第3期,1933年3月。)福建龙岩1943年调查自耕农、半自耕农占66.62%,佃农占33.38%.(注:林诗旦、屠剑臣:《龙岩之土地问题》,龙岩县政府,1943年编印,第69—70页。)江西省193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该省自耕农占农户总数的28.7%,半自耕农占34.2%,佃农占37.1%.(注:《江西省农业统计》,江西省政府秘书处,1939年编印,第1页。)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江西、福建两省1934年自耕比例为54.9%、60.67%,佃耕比例为45.1%、39.33%.(注:《各省自耕及佃耕经营之面积》,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土地问题之统计分析》,重庆:正中书局,1941年,第63页。)这些调查结果显示的数据虽然在分类上有所区别,但从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状况是相近的,即以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人口多数,地主占有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土地,一般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拥有相当数量土地。
南京政府土地专门人员所做的江西土地占有情况调查较多强调土地的分散情况,其对江西新干的调查结果显示:“新干第四区谦益村,自耕农占百分之四一点二一,半自耕农占百分之四六点二一,佃农占百分之八点四九,雇农占百分之三点六四。”(注:丰城、清江、新干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3年12月22日。)这一数据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占据了绝对优势,虽然这和福建上杭调查有相似之处,但和江西全省数据有一定差异,不排除其在选样上有偏向自耕农占优势地区的可能。因此,他们的调查结论多是:“安远、寻乌、信丰三县,大都聚族而居,各村之土地,为各村民所有者,占大多数”;(注:安远、寻乌、信丰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5年1月23日。)“莲花、永新、宁冈三县,以前均系小农作业之自耕农制,纯粹收租之地主,与贫无立锥之佃农,均占极少数,大地主制尤为稀少。”(注:莲花、永新、宁冈三县特派土地督察员报告,《江西民国日报》1934年10月25日。)其调查结果详见表1.

从表1看,各地拥有土地的农户达到总数的90%左右,完全无地的农户数量不多,在10%以内或稍高,但拥有5亩以下土地的农户比例很高,普遍在70%以上,证明农民缺地少地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虽然,这些调查在对象选择和数据统计上可能不无偏颇,如只统计不同土地占有量的户数,却没有对其土地占有数作出说明,有意无意模糊了土地占有的不平衡。但有理由相信,它仍然反映了江西土地占有的部分实况。
之所以这样说,一方面是上述数据可以得到当时中共内部有关报告的证实,如关于湘赣边苏区的报告就明确指出:“边界的经济本来是一个小农经济区域,自耕农甚多”,(注:《杨克敏关于湘赣边苏区情况的综合报告》,1929年2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8页。)江西万安也是“自耕农占全县人口大半”;(注:《中共江西省委转录赣西各县及二团给赣西特委的报告》,1929年6月2日,《江西革命历史文件汇集(1929年)》(一),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1987年编印,第209页。)另方面,还可以把上述调查数据和1950年前后江西、福建土地改革专门机构在农村所做的一系列调查加以对比,相互印证。虽然由于时代的不同,两者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如可以发现,在不少地区,1940年代末的土地集中程度略高于抗战前。浙江丽水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地主抗战前占地661.4亩,抗战后达到837.2亩,占有率提高了13个百分点。(注:《丽水县城区第一、第四行政街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182页。)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战前地主占有土地(包括公田)达28.72%,1940年代末为30.5%.(注:《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编印,第124页。)不过,相反的例子也并不罕见,湖北20个典型乡土地一般集中区战前地主富农占地32.29%,1940年代末为28.95%.(注:《湖北二十个典型乡调查材料之一》,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研究处,1951年编印,第3页。)浙江丽水南明乡4个村1939年地主、富农占地高达64.48%,1948年为58.82%.(注:《浙江农村土地关系变化情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5—6页。有意思的是,该文一开始就判断在抗战前到1940年代末的十余年间,浙江农村呈现出“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土地所有权集中到少数剥削阶层的趋势,但其所举两例一是本例的地主、富农占有率有所减少,另一例地主、富农占有率稍有增加(2.38%),似乎并不足以证明其论点。)
总起来看,无论是集中或分散,抗战前和1940年代末两个时期偏差不是十分剧烈。由于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状况,如果从大的范围来看,总体上增减变化应不会很大,1940年代末的数据基本尚能代表1920—1940年代土地占有状况。(注:姜涛在关于中国人口与土地关系的长时段研究中也认为,1920—1940年代中国乡村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比重“只有很小幅度的波动”。见氏著:《人口与历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0页。)表2、表3所列就是以1950年前后闽、赣两省土地改革专门机构调查结果形成的综合数据。

资料来源:《闽东北农村土地租佃剥削情况调查》、《后屿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鳝樟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南塘各阶级(层)田地占有表》、《七保村各阶级(层)田地占有情况表》,《福建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3、22、23、61、69页;《南平专区土地、赋元情况调查》,《福建日报》1950年12月13日;《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1年编印,第4页。
说明:*该数字包括雇农。
注释:
(19)本文所列凡以阶级划分各表均省略了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之外的非主流社会阶层,故各表统计总和不一定为100%.

资料来源:《银坑区土改运动总结》,江西省农协第二工作团,1950年编印,第3页;《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江西九江县石门乡解放前的社会情况调查报告》、《土地革命至解放前夕的刘坑乡》,《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17、146、102页;艾德加·斯诺:《红色中国杂记》,党英凡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第47—49页;《江西苏区中共省委工作总结报告》,1932年5月,《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59页;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江西日报》1950年9月3日。
说明:*该列数字为抗战前数据。
**公略县为苏区时期由吉安、吉水划属。
***江西28村包括12个苏区村、9个游击区村、7个白区村,涉及人口29354人。
从上述调查材料看,占人口7%左右的地主、富农占地最多的超过60%,最少的仅6.3%,规模较大、较具代表性的两个调查中,福建66县不到20%,江西28村则为30.4%.江西丰城小袁渡乡抗战前地主占地包括公田在内为28.72%,被认为是“土地集中程度为一般乡”,(注:《江西丰城县小袁渡乡解放前社会情况调查报告》,《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资料选集·解放前部分》,第117页。)可以看出,这些数据基本是以30%为中轴。相对而言,占人口40%左右的贫雇农土地占有率比较接近,多在20%左右。
将上述数据和前述多种调查综合看,闽、赣两省农村以自耕农为主的构架可以成立,以往关于地主、富农占地80%以上的说法在有关调查中并没有得到证实。(注:作为一种政治宣传,有时具体调查和结论本身就相互冲突,如江西宜春一个村的调查显示,该村地主占地18.98%,贫农人口占58.4%,占地45%,贫农占地比例应是较高的,但其结论是“占百分之九十的农民却无田耕种”。(马成礼:《江西省袁州专区农村情况调查》,《长江日报》1950年7月17日))江西宁都刘坑乡是上述数据中地主占地惟一超过60%者,但该统计包括公田,(注:公田作为一种宗族、团体的占有形式,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情况,其得益者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其与地主、富农私有田地简单等同。尤其是赣南、闽西往往采取轮耕制,某些利益集团控制公田的可能性更小。但轮耕制却也带来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公田不属于任何个体,所以公田在轮耕中地力常被破坏、浪费,农民“实行掠夺地力的经营,使土壤变坏,估计这种族田的收成,要较一般产量低五分之一。”(《晋江县侨区农村调查》,《福建省农村调查》,第102—103页)考虑到赣南、闽西公田比例巨大,其所造成的损失也是相当惊人的。)且该乡地主出租土地中有70%属于皮骨田,即业主占有田底权(所有权),佃农占有田面权(使用权),佃农租额要比一般的皮骨全田低20%—30%,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占地有一定区别。(注:其实,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状况在当时东南农村如江西、浙江、福建等地广泛存在。费孝通在江苏吴江庙港乡开弦弓村的调查注意到当地土地占有“分为两层,即田面和田底”,(费孝通:《江村经济》,戴可景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6页)而江苏常熟“全境大都是这样”。且由于地主衰落,使用权出卖后“往往无力赎回,佃农也常藉此刁难地主”(《调查日记》,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83页),所有权权益大幅贬值。1930年代后期及1940年代,使用权价格常常高于所有权,地主对土地的控制受到很大限制。)因此,这一统计并不完全可信。事实上,土地改革前江西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结论就指出,江西“从全省范围来说明,估计地主土地约占百分之二十五,某些地方占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甚至占百分之五十以上;富农土地约占百分之十五,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公田约占百分之十,某些地方可能占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个别县区约占百分之四十以上”。(注: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江西日报》1950年9月3日。稍后江西的调查结果仍显示,1940年代末,地主、富农、公田占地“一般多的可达40%,少的15%至20%(苏区)”,(张日震:《江西土改试点工作情况》,《中南土改简报》第4期,1950年12月)和刘俊秀的结论无实质差距。然而该调查材料一开始就声明:“对各阶层的土地占有关系的认识……过去的认识是有偏差的。过去估计地主、富农、公田只占土地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但如上文所示,调查的最终结论实际和这一估计并没有区别。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显现的心态,在当时的调查中有相当的代表性,即事实和理论间的落差造成调查者相当程度的困惑和不安。)这一结果,和近年学者提出的全国范围综合估计地主、富农占地约50%的结论比(有理由认为,这一结论可能还是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高估),闽、赣两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较之全国并不算高的。无怪乎1950年代初湘、鄂、赣、粤、豫等省农村进行的调查中,江西和河南均被列为土地较为分散的地区。(注:张根生:《中南区各省农村社会阶级情况与租佃关系的初步调查》,《新区土地改革前的农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1年,第26—28页。1930年代也有调查认为江西“大地主绝少,百亩以上者仅千分二三,十亩不足者,占百分之七十四,可证明农场面积之狭小,与土地之过细分割,同时可确知本省绝无土地集中之现象”。(王世琨:《南昌实习调查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72种,台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第84984—84985页))而从江西、福建两省调查材料看,福建土地集中程度其实还要低于江西。
二
闽赣两省调查材料所反映的土地占有状况,如果放到更广大的东南地区加以考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关于1920—1940年代东南地区的土地占有状况,20世纪上半叶有众多的调查资料,其中,阶级划分方法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不少调查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调查以纯客观的姿态进行,以地主、自耕农、佃农作为中心概念,将农户以占有田亩大小而不是以阶级进行类别划分,根据他们的调查,东南地区各类农户所有田亩基本状况如表4(括号内为占地百分比)。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2卷第3期,1934年3月;孙枋:《南京汤山二百四十九农家经济调查》,《民众与教育》第6卷第1期,1934年9月;冯紫岗:《嘉兴县农村调查》,国立浙江大学、嘉兴县政府,1936年印行,附录第13页;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1年,第121页;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海'>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9页,由于该书和华东军政委员会编印《浙江省农村调查》书名重复,后凡引该书者均在书名后注(农复会本)。
说明:*包括5亩以下农户。
**此为20亩以上所有农户数。
***该列为占地数据。
将上述数据和前述闽赣两省的调查结果相比,两者间具有很大的相似度,即拥有少量土地的农户占农村中的大多数,缺地少地问题不容忽视,拥有较大规模土地的农户数量很少,土地集中程度有限,自耕农占优势的状况相当明显。事实上,当时关于东南地区自耕农比例的专门调查数据也显示了自耕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地位:浙西75村中,自耕农占32.9%,自耕农兼佃农占30.4%,佃农占36.7%.(注:韩德章:《浙西农村之租佃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4卷第1期,1934年3月。)南京汤山自耕农占61.4%,自耕农兼佃农占29.7%,佃农占8.9%.(注:孙枋:《南京汤山二百四十九农家经济调查》,《民众与教育》第6卷第1期,1934年9月。)江苏句容自耕农占57.2%,佃农占15.79%,自耕农兼佃农占26.98%.(注:张心一等:《试办句容县人口农业总调查报告》,第120页。)
以农户占有田亩多少为依据考察农村土地占有关系,虽然避开了阶级这一被当时有些人认为存在主观倾向的概念,但确实也存在一些未能克服的问题。一是普遍没有注意村外地主的土地占有情况,而村外地主在许多地区土地占有中拥有着不可忽视的份额;二是以农户而不是以人口为标准在当时家庭结构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人均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忽略农民的社会身份、社会关系也不能对其与土地的关系作出准确说明。因此,客观地看,1930—1950年代初,根据阶级分析方法所做的一系列调查值得重视,尤其是1950年代前后中共土地改革部门为配合土地改革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更具全面性、客观性,下列数据基本取自于这样一些调查材料。(注:1950年代前后中共土地改革部门所做调查的可靠性与其重视调查研究的传统、掌握的资源、调动的力量、调查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的目标是分不开的。中共有关部门关于土地问题的大规模调查早在抗战时期就已在相当严谨的要求下展开,北岳区为进行农村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调查动员人数达到17000余人,3名区级以上干部因进行调查而被敌包围牺牲。(参见郑天翔:《北岳区农村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变化的调查资料》,《行程纪略》,北京:北京出版社,1994年,第1页)这些确实使其在土地和阶级关系的判断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当然,中共这些调查也存在不足,一是对农村生活、农村社会重视不够;二是“对地主占地往往有所夸大”。(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第101页)但前者基本不影响本文论述,后者则与本文论点呈反向关系,恰可为本文论证留有余地。)

资料来源:《皖南区农村土地情况》、《临泉县农村经济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4—5、36—37页;《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人口总数及比例根据第355—363页有关表格计算,土地占有比例见第128—130页;《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178—179页;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0页,人口数据参照第31页及第202—206页计算(以下引用该书注为《江苏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江阴县农村经济概况》、《无锡县云林乡农村经济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2年编印,第29—30、107页。
说明:*关于这一时期土地占有状况有相当多的数据,为更具代表性,本表选取已经过严格选样、且规模相对较大的调查成果。
**浙江是村外地主比较多的地区,如果考虑到村外地主的因素,该列数据应和实际占地情况应有一定差距。根据1952年编印的《浙江省农村调查》提供的材料,加上村外地主占地,浙江省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常常达到50%左右,但这些统计都在总田亩中忽略了公田的数据,极有可能是将公田算在地主、富农占地比例内,而浙江是公田发达地区(平均达到16.35%),这使该省有关调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从上列数据看,地主、富农占地在30%—40%间的乡村占大多数。不过,在土地集中地区,也有部分村庄地主、富农占地在60%左右,如常熟7村地主、富农占地达59.52%;被认为“可代表徽州专区土地集中的部分地区情况”的安徽屯溪隆新乡徐村,地主占地56.56%,富农为6.54%,两者占地总数为63.1%.(注:《屯溪市隆新乡徐村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28页。)不过,即使是这样的集中区,地主、富农占地总量也没有达到80%.事实上,如果考虑到江南地区普遍存在公田占有制,(注:根据1950年初华东军政委员会的统计,福建公堂土地达29.36%,浙江为16.35%,安徽为4.17%,苏南为5.9%,独立统计的南京、海'>上海分别为8.58%、9.91%.(《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第4—5页)江西也属公田发达地区,该省抽样调查中,公田占总田亩面积的12.8%.(刘俊秀:《江西农村阶级关系与各阶层土地占有的初步研究》,《江西日报》1950年9月3日))加上中农阶层在这里发育良好,这两者占地比例一般在40%以上,再加上贫农及农村中其他一些非主流的社会阶层占地,地主、富农在江南农村普遍占地比例应不超过40%.当然,在具体调查中,地主、富农大比例占地的个案确实存在。国民政府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对浙江龙游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县为浙江土地集中区(所调查4县中最集中者),在其选样调查的8村305户中,土地占有集中程度十分严重,占户数13.21%的地主、富农占地高达82.63%.(注:《龙游八村村户所有田亩分配表(B )》,《浙江省农村调查》(农复会本),第20页。)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其对龙游全县3.3万余户村民的调查,发现有田千亩以上者5户,500—1000亩者20户,200—500亩者约20户;而在选样调查的305户中,有田千亩以上及500—1000亩者各有1户,200—500亩者有4户,选样调查户数不到全县总户数的1%,而大地主户数占到全县13%,显然选样调查中的大地主户数比例要大大高于全县的比例,这必然要影响到调查的代表性。因为,在同一地区,土地集中情况往往会存在很大差距。同样是浙江龙游,1950年该省土地部门的调查显示,这里既有地主、富农占有田亩高达82.95%的村庄,也有全村554口人中没有地主、仅有富农占地13.22%的村庄。(注:《龙游县农村经济情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63—64页。)因此,如果在个案调查中选样出现偏差,很难保证其能代表该地区的实况。因此,集中的、大规模的统计资料对正确认识土地占有状况具有重要意义,表6所列材料颇能说明这一问题。

资料来源:《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区)市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土地改革前华东农村各阶级(层)土地占有情况统计》,《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第4、2页;《苏南农村土地制度初步调查》,《江苏省农村调查》,第5页;《建德专区寿昌、分水、桐庐、遂安四县及建德城关区淳安港口镇占有土地统计表》,《浙江省农村调查》,第35页。
说明:*该调查涉及37万多人。
从表6提供的数据看,其调查规模都比较大,而其数据所反映的情况也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地主、富农占地普遍在35%左右(最高39.87%、最低27.43%);中农占地数量和地主、富农占地数接近,但人口比例大大高于前者,一般达到30%左右;贫农人口最多,接近总人口的一半,但占地很少,在15%—20%之间,由于上述数据有广泛调查作背景,且与个案调查中的多数结果可相互印证,应该有相当的可信性。
综合多种调查材料看,东南地区乃至长江三角洲土地占有不如学界普遍描绘的那样畸形,(注:东南地区尤其是长江三角洲代表的江南地区向被认为是土地集中程度和租佃率最高的地区,这一判断在近期的有关研究成果中仍然得到坚持,卢晖临《革命前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模式及其变迁:社区研究的发现》及刘昶《在江南干革命:共产党与江南农村,1927—1945》(《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均持此种看法,本文无意质疑这一观点本身,但对支持其观点的具体数据不表认同。由于以往对全国土地集中状况普遍高估,江南土地集中状况的估计也往往因而水涨船高。)集中占有巨大规模土地的大地主很少,占有数十亩土地的中小地主占绝大多数,有些村落甚至没有地主。海'>上海南汇“整个东祝宅没有一个地主……邻近几个村也没地主批斗”;(注:李学昌主编:《20世纪南汇农村社会变迁·专题访谈·王楼村祝永良》,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00页。)福建崇安“阶级划分亦不甚显著”,“官埠头、官庄、黄龙洲三个村落到1952年土地改革时,均没有村民被评上‘地主’或‘富农’成分的”;(注:王日根:《清代前期福建地域间基层社会整合组织的比较研究》,《区域、社会、文化——“区域社会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论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江西瑞金象湖镇黄埠头“八百口人,没有地主,有两家富农”。(注:孙淑芸访问黄易稼记录,江西瑞金,2004年5月31日。应予说明的是,这些无地主村反映的是自耕农占绝对优势的状况,而不是另一种“无地主村”显示的不在村地主集中占地状况。此外,在东南大部分地区,小地主占绝对多数。江西5个土改重点乡2879户中,被定为大地主的有17户,占地数量仅为百亩以上。而占地50亩以下的小地主占到地主总数的70.8%.(《五个一类乡调查情况综合》,江西省土委调研科,1952年编印,第1页))
肯定这一地区土地集中的有限性,并不等于从总体上否认这一地区存在土地占有严重不平衡现象。有意思的是,当时来自各方面的报告都提供了现在常被认为是土地集中并不十分严重的数据,但调查者往往都得出土地分配非常不均的结论。(注:如一份关于常熟的调查报告发现这里“有五亩及十亩以下者,占全农户百分之七十一,而所得耕地仅百分之四十四,在四十亩以上的农户,仅占百分之三,所得耕地反占百分之十九”,对此,作者认为“其分配非常不均”。(余觐如:《常熟农村现状调查》,海'>上海《大晚报》1934年10月10日))在被一些片面的、夸大的宣传数字误导多年后,也许当时的实际数字已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甚至会被作为相反观点的论据。其实,应该说,在这些更符合农村实际状况的数据后面,体现着的仍是农村占地的不平衡局面。这一点,从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数中可以得到更清晰的反映。
由表7可见,地主人均占地一般为贫农的10—30倍,少数地主、富农占地极不集中地区这一比例在10倍以下。福安南塘保贫雇农人均占地0.39亩,地主为5.81亩,后者是前者的14.9倍,这在闽赣两省农村中被认为是属于一般集中程度的,是较多出现的比例。当然,还有许多地区远远高出这一比例,安徽屯溪隆新乡徐村地主人均占地25.21亩,是贫农人均0.28亩的90倍。(注:《屯溪市隆新乡徐村调查》,《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28页。)江苏无锡堰桥乡两个村地主人均占地21.59亩,贫农人均0.08亩,地主是贫农的270倍。(注:《无锡县农村经济概况》,《江苏省农村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