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农村建设网
会员注册 会员中心 供求信息 涉农黄页 
收藏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政策理论 |各地动态 |先进典型 |政务管理 |文化生活 |人才教育 |医疗卫生 |商贸流通 |规划布局 |发展模式 |企业资讯 |涉农活动 |县域经济 |先进人物 |成果展示 |专家评论  
|农用机械 |信息化 |土地管理 |投资融资 |建设资金 |农用技术 |特色养殖 |现代农业 |惠农组织 |特色产业 |企业富民 |现代农业 |农业招商 |农村金融 |农业专家 |时代村官 |诚信组织
|领导论点 |统计数据 |农村能源 |网站专题 |信息发布 |政策文件 |书库 |论坛 |博客 |求购 |供应 |招商

您所在的位置: >社会生活>土地管理>正文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重新审视农村土地问题
http://www.xyjj.org.cn    2006-12-23      (所有评论)

  
  就农村土地所有权是维持现有土地政策还是实行私有化,国内学界已讨论了好多年了,有共识也有分歧。在今年中央政府推出“新农村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对这个问题的热评热议又多了起来,尤其是在网站的涉农论坛中大批网友(其中可能也有许多真正的农民网友)加入到了这个讨论当中,各种观点纷呈,莫衷一是,有的观点还很片面甚至偏激。由此,笔者想重新谈谈自己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看法:在近阶段内(至少应该在20年以上),笔者不赞成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还是要以现有的土地法规和政策为基础,依法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
  
  以下为笔者秉持该种观点的理由,并对落实农村土地政策提出一些发展思路:
  
  一、在目前涉农法规和政策还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下,实行土地私有化未必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也达不到让广大农民大众靠土地富裕的预期愿望。综观赞成或者鼓吹土地私有化的人的观点,其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在农村土地被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占用现象严重,而且农民还得不到合理补偿,问题就出在农民对自己经营的土地不拥有所有权造成的;二是如果农村土地私有化了,很多农民就可以把土地卖了,用卖地的钱带到城市去发展,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
   
  笔者就以上两点谈谈自己的看法:其一,违法违规占用农民的土地并且不合理安置失地农民,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是造成“农民利益流失的最大途径”,原因在于某些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漠视法规所造成。其实国内现有的土地法规和政策,如果仅从条文和字面上来看,是相当完善的,甚至可以说做到了面面俱到,但由于执法不严,这些法规和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有时近似于一纸空文落实到农民头上。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彻底根治,即使广大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结局基本上还是一样的。其二,假如农村土地真的私有了,农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土地,有可能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还要大一些,农民们不仅仅是面对一个当地政府(注:现有法律规定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本来具有保护农民利益的善意,实践中走到了事与愿违的道上去了),而是要应付若干个“打土地主意”的利益集团,尤其是当这种利益集团与地方政府和官员利益“结缘”时,作为单体的弱势农民是无法阻挡的。到时农民失去土地表面上看都是“自愿”的,就像农村地区的乱集资乱收费一样,农民交钱都是“自愿”的,威逼利诱下农民们不自愿也不行。其三,农民卖掉土地进城发展,但是能卖掉土地还能卖出一个好价钱的农民可能只有极少数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大多数远离城市的农民土地可能还做不到这一点。
  
  二、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还未全面覆盖、农村地区一些陋习未清除的环境中,实行土地私有化,很多农民容易被沦为无地农民,进而失去生活的最后一道保障线。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失地现象:其一,我们经常用勤劳、善良来歌颂农民形象,大多数农民也确实具有这种传统美德,可是“啃老族”不是城市人的专利,农村地区不乏好逸恶劳之徒,这种农民容易出卖私有土地来满足追求个人享受的金钱需要。其二,农村地区也不乏嗜赌成性的赌徒农民,在农村调查中就经常听到过某个农民一夜豪赌输掉了房子,老婆愤而离婚,落得个妻离子散、一无所有的窘迫境地,如果土地私有了,土地所有权照样可以充当赌资使用。其三,由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事业还跟不上农民需要,农民在遭遇突然变故(如大病、高昂的学费等)时容易陷入生活的困境,拿私有土地去换钱可能就是一个无奈而痛苦的选择。其四,农村地区还有横行乡村的“恶霸”,这类人会变着花样“巧取豪夺”弱势农民的私有土地。乡村“恶霸”有强占民女的,有强占山林的,当法律规定在农村地区还不能做到“令行禁止”时,强占农民私有土地的事就不会杜绝。
  
  缺乏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流入城市,又很难从城市中获得发展机会,多数情况下只是完成了从农民到城市贫民的角色转换,这不是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方向。
  
  三、中国特殊的人多地少、尤其是可耕地人均占有量少且耕地总体质量不高的国情,决定了国内的农村土地用途还不能“随心所欲”地由农民自由支配。由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得到有效落实,国内耕地面积快速减少的局面始终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到2005年底,国内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4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也仅为另一个人口大国印度平均水平的一半。国内13亿多庞大的人口基数,按小康标准、人均年占有粮食400公斤计算,则国内每年要消耗粮食总计5亿吨左右,随着国内人口数量不断刚性增长,加上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拉动人均年消耗粮食数量的“水涨船高”(有的读者可能认为,生活水平提高了,饭吃的少了,应该是消耗的粮食越来越少;这里有一个间接消耗粮食的问题,即我们所吃的肉、蛋、奶、喝的酒、吃的副食品等都是由各种粮食间接转化而来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直接吃的饭是少了,可是间接吃的粮食会大大增长),国内粮食的年需求总量也会逐年呈刚性增长。国内这种人口和粮食消耗格局,决定了中国人的“米袋子”不能依赖于国际粮食贸易市场,中国人的粮食安全应该由发展国内农业来保障,这就要求国内本来就不充足的耕地面积不但要保有一定的总量,而且应该主要用来发展粮食生产(中央把16.5亿亩粮食播种面积视为“生命线”)。
  
  自力更生保障国内粮食安全,举国上下要取得共识,这也是农村土地不能推行私有化的重要原因:其一,如果土地私有化了,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拥有土地的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思路安排土地用途,势必要造成国内耕地大面积锐减,长久下去难免会把国内粮食生产逼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危险境地。其二,如果土地私有化了,农民也就可以根据市场法则,可以随便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生产市场经济效益最佳的农产品,以获取最大的土地收益。可在国内粮食生产压力难以缓解的前提下,农业结构调整可能还会在长时间内受到政策限制及约束,如利用可耕地发展林果业、利用水浇地挖鱼塘、占地建窑取土等都还会受到严格限制。
  
  综上所述,在目前涉农法规和政策还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的前提下,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事业还未全面覆盖时,土地还是广大农民最后一道生命保障线,如果不顾国情盲目推行土地私有化,只会催生大量的无地又无保障的城市流落者,国外许多后工业化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造成大批破产农民流入城市,并在城市周边地区自然形成连片的贫民窟或者贫民带,这应该不是广大农民眼中所期望的城市化,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愿意看到的“繁荣景象”;国内土地资源本来就不丰富,耕地用途又要受到发展粮食生产的限制,让我们既不能也不敢轻言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笔者认为,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是符合国情的,关键在落实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在执行中有必要做进一步完善,重点是强化涉农法规的权威性,让法律规定能保护农民的合法生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随意侵害。
  
  一、《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些好制度在农村实践中都未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表现出来的是存在着地方政府用行政权力大量占用农民土地的问题,也存在着农村地区有“关系”的农民可以在乡镇土管部门的默许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建土窑的问题。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就是要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子法等规定的框架下,让法规成为政府和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任何不依法占用耕地者都必须绳之以法,做到违法必查、执法必严。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益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重点在于抓落实,应当稳定承包期限,并确保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要合理安置失地农民,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不因失地而受到影响。国家层面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制度安排,相当多的省份甚至地级市也出台了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安置办法,可这些安置政策很难落实到失地农民头上,有些省和市的失地农民安置办法就像一只“花瓶”,内容“精彩”,功能往往变成了地方政府宣扬政绩的“装饰品”。恶意占用农民土地,又不愿安置失地农民,使相当多的失地农民沦为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的最大受害者,制造了诸多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搞新农村建设,首在依法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现有的〈〈土地管理法〉〉存在的“管理盲区”做了较为完善的补充,加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一些“意见”、“办法”和“规定”,可以说国内的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了面面俱到、内容详实。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子法”中一些好的规定通过修订的方式补充到〈〈土地管理法〉〉中去,以便更好地发挥这部主法的社会功效。其一,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提高到省一级人民政府,并且由国土资源部备案。因为耕地资源基本上集中在乡(镇)这一级管理,如果这一层级土地规划管不好,就为后面的违规占用耕地预留了缺口,如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改变〈〈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很轻易地把基本农田变为普通耕地,还可以变为其它的土地用途,从而达到绕开中央政府审批、减少批地层级又能多批地的目的。其二,对实际上是同一个项目、却分拆为若干个小项目进行报批,批准后又合并为一个项目开发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法规范,依法打击这种“化整为零”的批地用地方式,维护中央政府对土地审批管理的权威。其三,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所实行的“占补平衡”原则,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要做出规定,对那些“质量以次充好、面积以少充多”的开垦土地造假者和验收者要实行记名跟踪制度,即使在若干年后被发现,也要追溯这些造假者者和验收者的法律责任,杜绝造假者为片面追求“占补平衡”的表像,作假开垦一些不具备耕种条件反而造成水土流失的所谓耕地。其四,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将对违规批地、违法占地、侵占及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土地违法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处罚规定落到实处。土地违法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有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做了细化规定,笔者建议将最高法院的细化规定写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去;同时建议用行政手段处分滥用权力的土地违法责任者时,应当把摘掉“乌纱帽”变成一种常态。
  
  四、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既然要以种植粮食为主,中央政府就要保障种粮农民的合理收益,这个收益应该要接近农民选择其它农业种植的机会成本。现在执行的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方式是保障粮农收益的一个有效手段,但也要不断完善:其一,落实好对真正的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和重点产区的非种粮农户,不能平均发放粮食直补资金,以鼓励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其二,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对种粮农民的补贴额度,让粮农同步享受到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五、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事业建设步伐,政策层面应尽快给予进城“农民工”以国民待遇,以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长期、稳定地分流出去,从而有助于国内工业化能获得稳定的劳动力资源,有助于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身边集中,有助于开展各种方式的土地集约化经营,有助于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农业效率,通过发展规模农业让农村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

致富商讯
栏目热点文章
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
新时期的新任务:土地整理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土地问题研讨
吉林省龙井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管理殛需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例分析
农村违法突击滥批乱占耕地建私房的情况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呼唤土地管理新模式
缙云县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政务信息关注
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最大突破
政策解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系列解读
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劳动力转移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村账乡管配套措施亟待完善
切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战略
石门镇刘棠村巧打“组合拳”建设新农村
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历史方位
农村改革发展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的关键
多问农民想什么
最新商机
Copyright ©2005-2010 http://www.xyjj.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
版权所有 中国新农村建设网站     制作维护 中经国研国际文化发展中心
     Tel:010-68470098      E-MAIL:chinanewcountry@126.com
京ICP备06065797      最佳浏览模式 1024*768
网站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