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方:王某 被诉方:李某 案 由:申诉方王某于1996年3月6日与被诉方李某结婚,婚后申诉方到被诉方家生活。1997年集体重新测量土地,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将集体耕地承包合同的户主签为申诉方的姓名。2005年4月14日,申诉方与被诉方离婚,申诉方要求分割给他3.5亩承包地,但被诉方以合同内的17.5亩承包地系其前夫在世时就分得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后夫的承包地为由,拒不给申诉方分割土地,引发纠纷。 仲裁请求:请求分割给申诉方承包地3.5亩,仲裁费由被诉方承担。 经审理查明:申诉方于1997年3月13日将户口迁入该村,恰好赶上了当地第二轮土地延包。申诉方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之一,对该户所承包的17.5亩承包地拥有共同经营使用权。应分割给申诉方一口人的承包地3.5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裁决:被诉方从17.5亩承包地中分割出3.5亩归申诉方经营使用;仲裁费用由被诉方承担。 案例分析:本案属于离婚引发的土地分割纠纷问题。申诉方在二轮土地延包前与被诉方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女方家,属于男到女家落户,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户主为申诉方姓名。虽然被诉方认为该合同内土地是其前夫在世时分得的土地面积,但其前夫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死亡,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已自然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规定,申诉方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作为该农户家庭的成员之一,应当对该户的承包地拥有共同使用权。因此裁决由被诉方从该户承包地中分割出一口人的承包地归申诉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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