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断巩固我市新农村建设成果,努力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决策机制
(一)机构组成。
1.决策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是市县两级的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
2.议事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是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副组长中设常务副组长1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咨询机构。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咨询机构是新农村建设专家咨询团,咨询团由领导小组聘请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成员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参与决策。专家咨询团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
1.组长职责。
⑴主持领导小组会议;
⑵研究审定新农村建设重要事项;
⑶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重要工作。
2.副组长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带领分管部门谋划、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组织分管部门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对分管部门涉及到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⑸对于涉及新农村建设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向组长汇报;
⑹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成员职责。
⑴出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组织本单位谋划新农村建设项目;
⑶按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
⑷组织本单位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⑸向领导小组会议汇报本单位新农村建设工作情况。
4.咨询团专家职责。
⑴根据需要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⑵对规划、推进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专业咨询;
⑶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对相关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三)议事规则。
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本地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事项,对新农村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影响本地新农村建设全局的特别重大事项形成意见,报政府常务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审议。
1.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事项范围。
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
⑵指导本地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⑶配置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
⑷新农村建设推进中的重要事项;
⑸需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2.领导小组会议的决策程序。
⑴领导小组例会每半年一次,如遇紧急重大事项,还可增开临时会议。研究议题时,领导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组长综合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对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⑵会议形成的意见代表集体意见,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并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⑶各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组长或常务副组长请假,并委派本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下级领导小组工作汇报,进行重大决策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专家咨询团、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⑸为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对领导小组会议所议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公文,经组长审定后下发。
二、推进落实机制
(一)责任分工。
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分工采取分级管理的模式,总的原则是市级领导小组指导、县级领导小组主抓、乡村级领导小组实施。
1.市级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