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过去农村规划工作“执行无主体、责任难落实”的现状,有效结合政府监管和群众监督,在县、乡、村、组四级分别落实规划执行监管主体,实行“责任倒究”,构建环环相扣、职责明晰的四级规划执行监管网络。
一是加强县级工作领导。把村镇规划执行摆在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镇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村庄整治,在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内下设村镇规划及村庄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组,由分管建设规划的县领导任组长,牵头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建立“县委书记亲自抓、县长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组织领导机制。与此同时,把村镇规划执行作为新农村建设日常督查工作的一个重点,列入月目标考评当中,通过“月考评、季调度、年验收”,对于村镇规划执行工作不达标的乡镇和建设点,实行新农村建设工作“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促使各级组织和干部提高认识,把村镇规划执行工作纳入日常议事日程。
二是组建乡镇工作队伍。对村镇规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规划所、国土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村镇建设审批领导小组,全盘负责辖区内村镇建房审批、规划执行和管理工作。并明确乡镇规划所具体负责本乡镇村镇规划执行和管理的日常工作,要求各乡镇按照“有专用办公场所、有专门工作经费、有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对于规划所人员实行专职专用,不参与乡镇其它中心工作或兼任其它职务,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发挥规划所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
三是落实村级工作责任。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行政村的日常工作,作为村两委班子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要求各行政村成立由村干部、村小组长、理事会长组成的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协助乡镇规划所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并组建村庄规划建设巡查队伍,通过“日巡查、日登记、日报告” 制度,即时发现、劝阻、制止违规建设的人和事,对于不听劝阻的及时向乡镇规划所报告,把规划监管落实到第一线、第一时间。
四是导入群众工作监督。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引导群众参与村庄规划执行监督。一方面通过“群众推选、乡镇聘用”的方式,在各新农村建设点聘用一名热心公益事业、为人公道正派的村民担任规划监督员,由乡镇规划所统一培训后,负责本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服务与监督;另一方面建立村镇规划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在乡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于举报违规建设并经查实的村民给予一定经济奖励。同时,把村庄整体落实规划作为享受县新农村建设以奖代补政策的“准入条件”,“捆绑”村庄集体与个人利益,促使群众互相监督,自觉、主动落实村庄规划。
(于都县新村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