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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规划: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9-08 责任编辑:陈 飞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前农业部部长陈耀邦同志作客新华网。他就如何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建设等话题回答了新华网主持人及网友的提问。以下是访谈节录:

[主持人]您还建议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从财政、金融、税收、贷款、保险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优惠和扶持,扩大财政支持的示范试点范围。那么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示范试点模式是怎样的?是否就是有些媒体所说的“日韩”模式,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否会走“日韩”模式,“日韩”模式的核心是什么,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据您了解,在国外还有哪些国家的农村建设比较好?

[陈耀邦]目前我们国家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搞了一些试点,差不多每个省都有试点。这个试点是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安排的。主要是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进行培训,培训需要费用,给它贴一点培训费。另外对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给它一点儿支持。

比如养奶牛的农民,使为了养奶牛的农民把奶集中在一起交售,集中运到加工公司里去。它就搞了一些收奶站,这就需要投资。但由于我们的农民比较穷,有一些试点也拿了一些钱盖专业收奶站,这对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很大的支持。我们对农民自产自卖的产品是免税的,如果作为企业经营,那就要收税。

如果我们对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把它的社员产品集中起来卖到城里要收税,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农民自己卖不收税,农民集中起来卖就收。但是这个问题目前没有解决,有些地方这就说明我们没有立法,对税收方面的优惠还没有完全落实。还有金融,比如说农村的信用社或者银行的贷款,由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没有发展地位,所以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时候,就不承认它是一个合作社组织,而把它当成合伙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去贷款就得以私人名义去贷款。所以这些都是我们目前存在的问题。

由于立法没有解决,金融上的贷款也不好解决,所以有些都成为私人贷款,而不是合作社贷款。在保险方面也是,因为搞农业的保险风险比较大,没有政府的扶持是不行的。但是由于立法没有解决,所以保险方面的问题也很难解决。今后应该在立法方面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给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更好的发展环境。

[主持人]网友“虫而”:我们现在所提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和土改前的“农会”最大的区别是什么?它的出现是否会和农村基层政府的某些职能发生冲突?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否会导致农村深层次矛盾的僵化?中央的财政支持中的支付转移,如何从乡政府转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再转给农民,在这个过程中,有什么注意的问题?如何避免资金的三次截留?

[陈耀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解放前的农会不一样,解放前的农会可以说是政治性的组织,那时候要跟国民党反动派斗,农民要跟地主恶霸斗。那时候是个政治性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和反动派力量斗争。后来打土豪、分田地,反对反动派的政权。现在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个经济组织,不是政治组织。但是通过这个组织可以把农民团结在一起,维护农民的利益。

它的出现和基层政府职能不会发生冲突,它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它不干预乡镇政权的活动。相反,可以成为它的助手。比如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进行教育,比如在遵纪守法方面,在思想教育方面,还可以利用这个组织对农民进行教育。所以无论从发展地方经济还是在地方进行思想文明道德建设,都可以成为很好的帮手。乡镇政权和农业合作组织的关系,有几句话:要引导它,但不要干预它。

要支持它,但不要包办。意思就是乡镇政权要看到这个组织的发展前途,对农民是有好处的,你得扶持它,但是不要干预过多。我们说“三自”,自办、自管、自收益,它是农民自愿在一起搞的,不要过多干预,让它自己发展。我想只要真正处理好关系,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会对乡镇政权有什么影响,相反,它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帮助乡镇政权做工作的很好的组织。

有些培训经费是交到县或者乡镇组织去搞,当然有审计监督的问题,不能挪用。其他一些,比如税收的优惠,是按照合作社申报来免税的。比如在金融方面的支持,是要到信用社或者到银行去贷款的,那就不会存在挪用的问题。

[主持人]刚才您说公司+农户,大部分钱都是被公司赚了。那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保证把利润给农民?

[陈耀邦]这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己搞加工。比如在北京搞水果,比如搞苹果、桃子的专业合作组织有一个冷库,社员的水果下来放到这个库里面,这个库又跟北京的超市直接挂钩。整个过程都是专业合作组织的,水果在田里卖的价格到超市价格,中间的利润全部属于这个合作社,这个钱再分给农民。如果不是这样,而把这个水果在田头就卖给小商贩,那小商贩卖到市场去,中间这个钱是小商贩赚的。如果卖给企业,企业也是按照地头价收购,那他加工后运到超市,这个差价就是公司赚的。

[主持人]网友“发展老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由谁来充当,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龙头企业的法人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陈耀邦]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该有三个管理层次,一个叫董事会,由农民选举的,就是管理集体资产的。第二,监事会。负责监督审查经济活动的。第三,经理。这个是聘用的。所以这三个层次可以看出来,真正代表农民的资产所有的是董事会,所以它的法人应该是董事长。因为经理可以由董事会来换或者由社员集体选举以后更换,所以法人是董事长,董事长要负责这个合作社里的所有资产,包括他的权利、义务。
所以登记法人是这个董事长,他的责任就是负责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碰到法律纠纷怎么样,比如赔了钱,人家让你还钱怎么办。按照合作社来讲,它的资产只限于合作社范围里的登记资产,不包括社员本身的个人资产。前面讲的立法就牵扯到这个问题,如果是个体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那是无限责任的。我们几个人在一起搞合伙,亏了怎么办?我们几个人的资产都算在内,一块来负责。这跟合作社不一样,合作社有限的责任,而不是无限的。

[主持人]网友“又见樱花飞”:您是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新农民”概念的?“新农民”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陈耀邦]新农民从两个方面来讲,一是从思想道德品质来讲,是有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品质的。最近胡锦涛总书记提到的“八荣八耻”就是群众道德规范里面最重要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新农民还要有文化科学知识。我指的是两方面:一个是生产方面的技术。比如说要科学种田,要提高产量品质,总得会现代科技技术。另一方面我们搞市场经济,还要懂得市场经济的一些知识。比如怎么适应市场需要,怎么了解市场信息,怎么跟市场沟通,怎么进行流通领域的管理,你得有这些知识。这样你的产品才能很好的送到市场里去卖个好价钱。这就跟传统农民不一样了,传统农民是种为了自己吃,吃剩的才来卖。现在搞商品的农民,很多是为了卖而种的,为了卖而养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有市场的这些知识,这些都属于科学文化知识的范畴。

[主持人]面对市场经济、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广大农民只会搞传统农业生产是建设不了新农村的,还必须懂科技、懂经营、懂管理、懂法律。您曾经建议,要尽快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出台《农民专业组织合作社法》,从而赋予农民“特殊法人”的资格,给予法律保障和保护,您如何看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民提供什么?为什么要用法律来保护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


[陈耀邦]农民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们国家各个地方陆陆续续的在发展,而且发展势头很好,它是在目前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市场农业的需要。因为联产承包责任以后,一家一户的生产,它是个小生产,这个小生产跟国内外的大市场,尤其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紧密联系以后,显然是不适应的。因为联产承包这种家庭经营的方式,它主要是自给自足,剩余产品才来卖,走的范围也不远,商品也不大。

同样种菜、同样种西瓜的这些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就可能形成专业化的生产,并且能形成规模生产。当商品大了以后,就可以组织起来一起投到市场。这样就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商品化。农民也可以从机械的把产品投入到市场或者经过加工再投入到市场,也就是经过后续的二三产业发展挣更多的钱。当然我们现在也有另外一种方式,农民的产品通过小商贩拿到市场卖,后续的县是小商贩卖。也有公司+农户,公司收购农户的产品,然后加工卖到市场去,那加工后的钱是公司赚的,不是农民赚的。农民种出来、养出来的产品,经过第二产业加工,再通过第三产业流通领域运到市场里去,使它增值,增值的这部分给农民,这样就能挣更多的钱。

[主持人]您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如何评价的?

陈耀邦]应该有10%的农户参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是这种组织再我们国家目前还是很不规范的,而且它也没有法人地位。没有法人地位就是在法律上没有承认他这种作用的地位。我们知道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欧洲搞得很普遍,而且搞了一百多年,是非常成熟的。我们在欧洲看到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专业性的,而且规模很大,有的已经跨国了。

比如丹麦,整个国家一年生产1200万头猪,接近90%是属于一个养猪的生产合作社,这是典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它的猪肉大部分是卖到国外去,它成为一个跨国组织。但是我们国家,在经济组织分类里就没有一个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我们知道有个体的,有私营企业,有合作企业,有股份制的,有国有企业,但是就没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为什么要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个法律规定的法人地位呢?比如说在工商部门登记,那总得有个名义。但是现在工商部门有困难,没有法作为依据,有的把它作为合伙企业,有的干脆作为私人企业或者个体企业,这显然都不符合这种组织的性质。因为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是以农民为主,是属于劳动者劳动的联合或者资本的联合,它是个弱势群体的联合,国家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在国外对于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这一类的组织都是作为特殊法人,它跟其他经济组织不一样,国家可以给它更多的优惠,包括给它一些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给它一些贴息贷款。

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没有这类法律,有这类法律是很重要的,使它更好地为农民致富发挥作用,也为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商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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