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领导挂点帮扶制度。实行县、乡镇和部门领导挂点龙头企业帮扶,县级领导挂点抓好一个规模较大的省市级龙头企业,乡(镇)和部门领导挂点抓好一个直接带动农户的中小型龙头企业,一般干部挂点帮扶种植、养殖规模较大的原材料供用基地,使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基地都能得到发展;二是财政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的150万元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县级以上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技术补贴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县财政今年安排10万元,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和农产品著名品牌、实行以奖代补。三是政策支持。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税务等有关文件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林畜牧场用地和其中少量用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用地,简化用地手续,实行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的准用制度,可不办征用手续,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门实行先缴后返;用水、用电实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严禁乱加价和收取其它费用。具有万头以上生猪饲养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省级龙头企业,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四是贷款贴息支持。龙头企业兴办和参与农产品专业市场、运销企业、流通协会的,经批准在仓贮、冷藏、信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贷款贴息;龙头企业开办农业信息网站的,与政府网站同等待遇;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并开展研发推广等科研活动的,在科技立项和科研经费安排上与国有科研机构一视同仁;兴建种苗中心并引进开发推广优质种苗的,经批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利用外资发展与外商配套产业的,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成立进出口公司的门槛,放宽经营范围;五是服务支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保险公司对龙头企业开展保险工作;县内各类宣传媒体以优惠价格宣传龙头企业的农业品牌;执法部门对龙头企业依法实行保护性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或参与经营的,其占编、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其间个人书面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其职级安排工作,3年期满不申请回单位的,其人事关系转至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实行代理。六是开放引进外商多元化发展龙头企业。用好用足省、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进一批实力雄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县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同时,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主体作用,统筹发展加工、销售和服务龙头企业,围绕我县八大优势产业,构建农业工业化框架。
作者:刘有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