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国债)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并规定了设备配置标准。
《指导意见》还规定,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中央专项资金(国债)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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