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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激活竞争机制 填补服务空白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1-24 责任编辑:陈 飞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22日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银政座谈会上表示,银监会已收到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的申请,3家外资金融机构提出投资意向,另有10多个省(区)人民政府提出试点申请。这标志着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取得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一个月来,社会各界不断加深对此政策的认识。银监会根据各方建设性的意见,不断修改更具可行性和执行性的措施,此项政策逐步得到落实,其作用令人们进一步期待。

    有效配置资源

    “通过解决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的情结,”唐双宁深有感触地在多个场合进行这样的表白。在深刻地分析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后,银监会提出,建立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疏通城市资源运用到农村的路径和渠道。即通过在农村筑起新的引水之渠,引来城市金融“甘泉”之水,激活农村金融的竞争机制,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核心体现了“三新”:一是明确监管新导向。由过去指令性的统一监管,向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宽准入与严监管相结合过渡和转变。二是建立农村银行业新机构。根据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和机构布局现状,允许各类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和信用合作组织三大类新的农村银行业机构。三是实行准入新标准。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适当降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县(市)、乡镇的村镇银行为300万元和100万元,乡(镇)、行政村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为50万元和10万元,贷款子公司为50万元。此外,在投资人资格与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限制、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也实行低门槛政策。

    《若干意见》出台后,社会各方面总体上反映良好,期盼较大。银监会提出了落实好这项政策的“三防”:一要防止停留在口头上。银监会要加强配套政策支持、监管部门行政引导和地方政府积极培育。二要防止一哄而起。应当吸取过去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储金会的教训,防止只注重机构数量,不注重风险和质量,盲目追求组建机构进度的思想。三是防止放松监管。对新机构应做到人员要懂行,运营要规范,风险要严控,确保新机构有新机制。

    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为加快推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1月16日,银监会举办试点工作培训电视电话会议。唐双宁要求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青海和甘肃等6个试点省(区)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按照“加快启动、规范操作和有序推进”的要求,抓紧完成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调查,尽快启动试点的选点、主发起人联系等工作,加强对组建审批工作指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政策发布后,民生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提出到农村地区设立试点申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以及格莱珉信托公司等外资金融机构也表示,希望到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告诉记者,该行将抓住这一跨区域发展的难得机遇,把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拓宽支农服务地域、强化支农服务特色的重要举措,稳健经营,规范管理,做好在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已经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推进。其近期在与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积极沟通和协调后,将到试点地区考察并与相关部门就如何具体实施进行商榷。

    好政策重在落实

    通过政府的有形之手去调控农村金融市场,是这项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那么,这项政策还存在哪些市场性的缺憾,还需要如何进一步配套才能完善,使其在实际执行中能够发挥有效性?银监会为此举行了专家座谈会以建言献策;举行6个试点省(区)人民政府与7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政座谈会以牵线搭桥。

    根据专家们的建议,银监会在短时间内完成了6项制度办法的制定工作,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三个暂行规定的审批工作指引,初步确定了6个省(区)的36个县(市)、乡(镇)作为首批试点地区。这6项制度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进入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方式、机构性质、股东资格、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使这项政策要求更加具体,更具有配套的可操作性。  

    人们期待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能迈出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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