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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02  
滁州市委  滁发[2001]17号文摘要

    (一)财政扶持政策
    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财政扶持资金外,市财政每年从农业配套资金中切块200万元,以贴息的方式扶持农业三项工程建设;从每年的农业奖励资金中切块10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业三项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科技三项经费等项资金,要克服“撒胡椒面”现象,向农业三项工程倾斜。
    (二)信贷扶持政策
    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要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信贷的主要对象,优先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贷款利率不得上浮。每年的信贷增量中,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应占40%以上。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开发和推广绿色食品、名优农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需求,要及时进行项目论证,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部分信誉好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应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或根据企业主办银行的契约,授信授权,对其核定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及时发放贷款,以解决合同收购,运贮和加工农产品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对部分信誉高、经营状况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产品收购期间应及时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保证。
    (三)税收扶持政策
    对龙头企业和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经营所得,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包括专业农协、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农用地,按租赁、承包前的农业税标准收取农业税,不再收取其他费用。此外,生产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养殖生产基地用电安排优惠电价电量。
    省级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需要进口的仪器、设备以及配套件,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龙头企业,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免征增值税。
    凡在市、县、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乡镇农业科技示范场内进行农业科技产品开发、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凡以租赁形式同农民签订租用土地合同,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的重点龙头企业,除征收农业税外,不再增加其他任何税费。
    来我市投资规模达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农地租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年到位,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可先免征一年,以后减半征收。
    对新办的从事农副产品仓储、冷冻、挑选等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对来我市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各级政府要在用地和贷款贴息方面给予优惠,并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按照合同购销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凭合同和购销清单上注明的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龙头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农产品,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农产口出口企业,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优先办理出口退税。
    (四)土地扶持政策
    在坚持农村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流转机制,允许土地使用经营权有偿转让、出租和入股,农村“四荒地”使用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期限可以延长至50?70年不变。县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或农户租赁、承包,只办土地登记,不办审批手续。对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用地视同农业用地。
    (五)经营范围扶持政策
    省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跨区域收购粮棉加工;其他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从产地收购粮食加工。重点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有完备的购销手续,在农产品收购和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卡和乱收费。对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可设点屠宰,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检疫工作。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比较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六)出口扶持政策
    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各级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符合条件的要积极争取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对重点龙头企业在海外兴办经济实体,开展境外带料加工和装配的项目,凡符合贷款资金使用条件的均可予以人民币中长期贴息、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国有商业银行优先安排出口创汇企业的授信额度,用于其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除国发[1997]37号文件所列商品外,免征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设备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重点龙头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和登记工作,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出口项目予以融资和贴息。
    (七)融资扶持政策
    要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吸引国内外各行业和民间资金投入农业三项工程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争取上市或发行债券。支持龙头企业与外商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龙头企业、农户、财政和金融部门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政府适当扶持,通过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积极引导建立农业产业化风险资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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