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客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按本办法对项目的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在职领导和本市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引荐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引进的投资已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农业项目投入运营; 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交通、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第五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规范填写,经投资商确认后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项目落户在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引荐人,在当地领表填写、存档)。
第六条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3月份会同计委、外经贸局、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认引荐人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开发区、风景区及三县一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统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投资2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的外资项目,按外资实际到位部分的5‰奖励。 (二)对引进投资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的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投资部分的5‰奖励。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如属同家限制投资类产业按相应档次的三分之一计奖。 第八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一并在《池州日报》上公布,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协议、合同、在建以及已建成的引荐项目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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